4006-686-166
宋,柳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由于现行的存在许多缺陷,卫生部开始酝酿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据悉,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经拟出了,也许再过一段时间就要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
医疗争议,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兹事体大,由一部行政法规来处理确实不适宜,因此尽快立法确有必要。关键的问题在于,这部法律的酝酿、起草、定稿以至最后通过,究竟应该由谁来主导谁有权参与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保最终出台的法律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最终被医患双方所共同接受这是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这些问题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案。我的印象是,这部酝酿中的“医疗争议处理法”,仍然和当初制定时一样,是由卫生部所一手包办的。因为具体的起草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就是一个代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益,被卫生部主管的社团法人。因此它所起草的草案就不可能不体现卫生部的意志,也不可能不反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利益。
这里一个最让人感到不放心的地方是,卫生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是未来的“医疗争议处理法”的主要当事方,而且在医疗诉讼中扮演的往往是被告的角色。不仅如此,卫生部作为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经常还要扮演医疗纠纷的处理者、仲裁者的角色。这样看来,卫生部在医疗纠纷的博弈中,竟然是一身而三任了:首先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其次它是运动员;最后它还是裁判员。卫生部以这样一种复杂、暧昧的身份,来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公众又怎么敢期待这部法律会是一部公平、公正的法律呢如果源头就被污染了,下游的水还有可能干净吗
这种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其实,我们可以从卫生部课题组的相关表态看出某些端倪。比方说,课题组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的规范”,怎么体现呢课题组举例说:“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而从一个普通患者的角度来看,这就有为医疗机构在出事以后拒不赔偿预留伏笔的嫌疑,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心里恐怕就要打上一个问号!
那么,如果“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由谁来主导比较好呢我认为还由全国人大来主导最为适宜,它的地位既超然又权威。为公平起见,起草小组应按“三三制”的原则组成,即三分之一是卫生部派遣的专家,三分之一是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的普通法律专家,三分之一是既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又非法律专家的普通人大代表或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公民,作为患者利益的代表参加。在起草小组经协商一致拿出草案后,还要反复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后再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在我看来,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扭转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剪不断、理还乱,患者、医生、社会三输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开辟道路!
我国是一个对医疗划分很明确的国家,不同的医疗机构会有不同的区别等级越高的权威性越高。其中不乏也有很多专科性的医院,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吧。
医疗机构的类别: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原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印制的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疗机构会计年报表;
4、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二、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和等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属于各级医药公司和连锁药店管辖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实行药品统配制度,确保供药的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接受劳动保障、物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24小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处方外配服务;
5、营业人员需要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药店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工作;
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并制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三、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应按 统一印制的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和副本复印件;
2、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证明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店内负责人任职文件、联系人以及营业人员的花名册;
5、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的分类在我国大致分为12类,根据大家本身需求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医院治疗和开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