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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医院应坚持原则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8日 来源: 柳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gzzyyljfls.cn/

  宋律师,柳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行医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ô

  目前理论界对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有的认为是故意,有的认为对非法行医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对致人死亡、重伤是过失,还有的认为本罪的罪过是复合罪过形式。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为成立犯罪条件。因此,非法行医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的罪过不可能是过失,也不能是间接故意,更不宜为复合罪过,而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至于非法行医产生“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应该说这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形态,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的罪过,尽管在我国刑法中确有故意的立法例,但根据本条与其他相关条文比较,很难得出本条的重结果是故意造成的结论,与大多数结果加重犯立法例一样,本条的重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过失引起的。如果行为人非法行医过程中故意致就诊人重伤、死亡,已超出本罪范Χ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或者与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本罪直接故意的内容在于确实明知自己û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执意从事医疗行为。考虑这一特点,实践中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个别人以“祖传秘方”给当地百姓治病,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行医要经法定程序取得资格;还有的合法医疗机构集体注册中因疏©导致个别医生û有取得执业证书等情况,由于不具备非法行医的直接故意心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2.主观上是否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刑法û有规定非法行医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有的学者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主观方面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讨论。实践中大多数的非法行医案件,行为人可能是出于牟利或营利目的,但也有一些案件û有营利目的,甚至是出于乐善好施的动机,将“营利目的”作为本罪主观要件û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司法实际,将使部分非法行医犯罪得不到应有制裁。因此,有无营利目的不是非法行医罪罪与非罪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的情节予以考虑。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罪主体如何认定

医院应坚持原则

  一次意外的摔伤后,张某坐在地上抱住右腿不停地喊疼,右腿膝盖处肿了一圈。经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医生就帮张某动了手术,用固定板固定。半个月后,张某出院了。半年后,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医生发现张某的断骨处愈合缓慢并伴有轻度畸形,要求他住院治疗,张某当时却没有听取医生的意见。

  一个月后,张某发觉右腿不舒服,医院重新为他做了检查,并推荐他去另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的右腿还是落下了功能障碍。张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医院却坚持认为,在复查时已经提醒张某,要求他住院治疗,但张某本人却不同意。医院不能强行要求病人住院检查,他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2006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一份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张某的治疗中,没有尽到责任,违反了医疗常规,应该承担轻微的责任,认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张某的右腿已经构成了8级伤残。

  两个月后,张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余元。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张某拒绝住院时没有坚持医疗原则,而是让他继续卧床休息,违反了医疗常规。而医学会的鉴定书也指出医院存在一定的责任,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重新计算过赔偿数额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近2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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